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法律不是弱勢者的正義防線[二]


第二件民事案
偽善人口唸妙法蓮華經  卻寧為女色
惡意遺棄親生子
 捧200萬要追求有孩子之女子

僞善人主動替已與他人同居十幾年的前妻還佰萬貸款
等於替其前妻買房子供其同居人居住
單親媽卻要為子之教育費借款興訟
要被誣告恐嚇取財
然而借款訴訟仍不被法官所認同 予以駁回

案子是這樣子的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412號判例謂
男女間類似夫妻之結合關係 得依民法1057條規定
請求他方賠償相當之膳養
判決書中法官也認定 倆造確有實質夫妻關係
並生有一子 被告於認子案中亦承認倆造為實質
夫妻之關係  亦為家庭之成員
只不過以關係維持時間之長短而認定是
否符合該法律條款

被告有精神虐待狂 要單親媽拿掉孩子
為保住孩子而無局而終
單親媽照顧孩子 不離不棄 更不讓孩子成為拖油瓶
獨自扶養孩子  因為偽善人不思感念單親媽育子之苦
偽善人對外慷慨就義 估銘釣譽 當偽善人
對養育其子的單親媽冷酷無情
單親媽只好告上法庭 請求膳養費
但是不被法官接受 予以駁回

原因是 維持關係時間長短的認知 
判決結果令人倍感委屈
為表達不公之判決  司法不是弱勢者最後的正義防線
單親媽只好訴諸於社會


法官的自由心證 單親媽的悲憤

法官大人鈞安:
本人98年度家訴字第X0號 XXX (.以下稱本人)沒有上訴,並不表示認同,接受法官之判決,本人未上訴,主要原因乃本人已無經濟能力再上訴

在法庭上,本人不需要裝可憐,以博取他人的同情,本人訴訟之目的主要是爭一個"理”字,對於法官大人如此草率之判決,本人深感遺憾和不平,然而這樣的判決,應受社會公評,本人既然無能力再上訴,但本人仍認為有必要表達不服判決和抗議,這樣的判決對本人極不公平。

[一]如依法官大人之見解,兩造於8X年10月至8X年4月短暫同住,僅X年餘,自8X年X月分手後迄今十幾年,彼此並無類似夫妻之共同生活,兩造非可比擬為類似夫妻之結合關係,故不符民法1057條33年上字第4412號法律解釋之要件,以本條字義上之解釋依本人之拙見略謂「

{1}俗云,一夜夫妻百世恩,更何況本人與被告同住X年餘,兩造同住期間,本人如同母職般照顧被告之子,如同人妻般照顧被告之生活,如此密切之關係,豈能否定兩造間實質的夫妻關係,難道本人竭盡心力之付出不被肯定,難道本人只不過是被告所利用之工具,
仰或是所雇用之無給職的幫傭嗎

{2}本人為被告生兒育子,若非實質夫妻關係,難道兩造之子為本人無中生有,或從石頭縫中蹦出來的嗎?
再者,本人寶貴之青春歲月注定這輩子要為兩造之子而犧牲奉獻,本人終身最寶貴的青春,最珍貴的黃金歲月,也因被告而斷送,難道被告不需要為本人負些許責任嗎,不需要為此補償本人損失嗎

{3}本人母子為本事件中的受害者,因被告不負責任,逼迫本人墮胎,且因被告性情怪異,使本人精神受虐而分手,絕非本人生性不定,隨興來,隨興去,拿自己終身大事開玩笑 且本人是在被告無婚姻狀況下與之結合 本人非破壞他人婚的第三者 所以本人非被告之妾 只不過為被告精神虐待被迫分開罷了

{4}法律不外乎法理情,本案於法只在字義上之解有異議,雖稍有爭議,於理,於情,皆不悖此條法義矣

[二]雖法律之見解稍有爭議,法官大人在未判決之前,應以公正超然仲裁者之立場,給予雙方適當,調解的機會,使爭執的雙方,都能獲得滿意的結果,雙方得以平息紛爭,而非草草判決了事。

{1}本人原本對法官大人專業之法學素養,以及辦案能力寄予期望,體恤本人母子之處境,給予本案公正之判決,豈料法官大人,不識被告刁鑽蠻橫之本質,顯然誤信被告片面之詞,片面之偽善,對本案予於駁回,本人實難認同更覺委屈。

{2}當然,訴訟必須承擔敗訴之風險,也許三萬元對法官大人而言,非可觀之數字,但是對本人母子而言,卻為可觀之數目或許是本人母子之保命基金,這樣的國家,這樣的法院,草草審案,偏頗之判決,這個國家即賺進3萬元,而且賺的是弱勢單親母子之保命基金,實是令人感傷。
為了經濟以及家事的紛擾,而鬧上法庭,雖屬不智,乃情非得已,本人絕非好事,動輒興訟,動輒惡言相向之人。

{1}如若,被告真如法官大人所言,被告非鐵石心腸之人,為何一紙協議書,每月三萬元生活費,得包山,包海,包括所有生活教育所需,至1XX年其子滿20歲,這期間被告是否敢保證其子都平安。

{2}如若,被告真如法官大人所言,頗具善心,非鐵石心腸之人,為何三,四年來,不曾主動關心其子生活所需,不曾主動給予一般孩子應享有的親情。

{3}如若,被告果真頗具善心,非鐵石心腸之人,本人為被告扶育孩子十幾年,生活負擔,包括,食,衣,住,教育,本人工作需靠勞力論件計酬,有做才有收入,同時親兼褓姆照顧倆造之子而收入短少,因而負債累累,被告自稱為善心人士,救助他人,且誦經唸佛,聞聲救苦,聞的是他人之聲.救他人之苦.可曾感念本人為其生兒育子之情分,聞本人負債累累之聲,救本人負債累累之苦。

{4}如若,被告果真頗具善心,非鐵石心腸之人,兩造之子自出生迄今14年沒有父親,被告卻為好女色之歡惡意躲避,惡意遺棄,本人曾透過傳話者【被告之主管】,勸其關照兩造之子,被告竟以需要調適為借口,加以拒絕,被告為貪女色之歡,寧願將善心施捨給他人,聞別的女人的聲,救他女人孩子的苦,養別的女人,養別人孩子,而捨棄自己親生子,讓自己親生子,承受無父之苦,被告可曾聞自己孩子沒有父親的聲音,救自己孩子沒有父親的苦。

{5}如若,被告真如法官大人所言,非鐵石心腸亦非忘恩負義之徒,3,.4年來,本人爭取其子之補習費一兩萬元,添衣物,轉骨營養品,小孩要出遠門上佛學育樂營,以上等等皆是額外支出,被告因與他人同居,不讓本人母子知其住哪,不給電話聯繫。要透過他人傳達,但是被告置若罔聞,不理就是不理,要費用沒有就是沒有,
本人柰何不了他。

{6}本人為爭取小孩教育經費,必須借款訴訟,如若,被告真如法官大人所言,頗具善心,非鐵石心腸亦非忘恩負義之徒,為何以陰險狡詐手段,設一場騙局,利用其主管的慈悲心為其背書,要本人撤銷97年度重家訴字第2X號案,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要脫產【證物在附件】,迄今已逾215天,為何仍然耍賴,不願意履行承諾,曾經照顧兩造之子的兩位老人家雙雙臥病在床,被告卻拿老人家的健康開玩笑,以老人家的健康當做脫產的詐騙工具,事成之後即惡意躲避,笑罵由人,陷其主管於不義,其中最令人痛心的是,要幫其子請家教,結果,連親生小孩的教育都要耍,都要騙,實令人寒心,如若被告真有感念父子之情,如若被告真有感念本人為其生兒育子之情分,應捨棄成見,捨棄極盡污衊之能事,如若本人有機會向被告委婉示之,何須迫使本人動輒興訟,本人何曾願意伶牙利嘴,
惡言相向。

[四]本人已無經濟能力再上訴,即使再怎麼不服已無翻轉餘地,本人訴訟之動機,自始至終,都未曾改變過,因為兩造之子需要教育,被告已無心再為兩造之子之教育經費,負任何責任和義務,本人只好用一輩子所付出之寶貴青春,換取兩造之子之教育經費,但是判決結果不符期待,令人深表遺憾,本人身心深受被告欺凌與傷害未獲平反,卻更加深兩造之仇恨與怨懟,更重要的是將會擔誤兩造之子受教與學習的機會,同時也會折損了法官大人專業法學之威信。

[五 ]被告為一罔顧人倫道義,無道德良知之人,被告對本人母子而言絕非善類,法官大人對被告之善意,所做偏頗之判決,絕難喚醒被告的道德良知,和羞愧之心,且將會暗自竊喜,更加跋扈,囂張,法律無法牽制規範道德良知,在法庭上只談法,談證據,而不談道德,法律更無法做為弱勢,受害者最後的正義防線,本人唯有訴諸於社會評斷,最後請法官大人勿需寄本案確定文予本人,對本人無任何意義,即使寄予本人,本人將予於拒收。
謹           狀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家 事 法 庭 公鑒


2 0 0 9 年 8 月 13 日


                                                   撰文 單親媽






給最英明 人人稱許最具慈悲心的法官大人


不知道僞善人在你面前演ㄧ齣甚麼樣感人的戲


碼足以讓承審法官肯定頗具善心 非鐵石心腸之人


時至今日 僞善人並沒有因為法官大人的肯定與勸諫


而良心發現 僞善人仍然認為他的詐騙行為是對的


僞善人利用其友人的慈悲心為其陰險邪惡背書 騙人


案 至今已288天僞善人仍惡意逃避 僞善人沒有因為


最具慈悲心的法官的勸諫 而良心發現 哀哉

法律不是弱勢者的正義防線[一]

司法不是弱勢者最後的正義防線
如果人董得自律.懂得仁心與道義真正的涵義
以仁心道義做為處事的態度和原則  自我規範

如果人還有一點良知 何需告上法庭呢
法律的制定糢糊不清 模擬倆可 各有解釋
法官的自由心證決定最後的判決
那一造有錢 戲演得逼真 那一造勝訴的機率便越高

第一件民事案例是這樣子的
[一]未成年子女扶養給付 由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
以一個孩子生活之所需 除食 衣 住 教育佔絕大部份之外
其中照顧者[褓姆]之費用也應一併計算在內
但是依主計處之計算方式 只針對食 衣  行 育
樂之項目做為依據
將褓姆之勞資及住的部份排除實為欠缺公允
於個案中因為法律制定不明確 加上法官之心證
使此案宣判部份勝訴 部份敗訴
勝訴部份只佔訴訟金額的五分之一

也就是說法官只判主計處制定食衣育之扶養範圍
而褓姆費及住的部份均被排除 判決敗訴
這樣的判決結果對一個獨自扶養孩子十幾年
且經濟弱勢的單親媽而言並不公平

因為一個孩子自出生至成年其間均需要人照顧
尤其襁褓中須24小時照料
以褓姆薪資計算 24小時全天候之勞資
月薪為2.3000元至2.5000元

如果以主計處之標準計算父母均應各分擔一半
故主計處所計算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不符比例原則
因此法律的制定模擬倆可 而呈現諸多爭議
更讓人不解的是法官在審案的過程中言詞閃爍
直覺類似早已套好

疑點[一]法官和另造律師的對話態度
疑點[二]宣判日未宣判 延後再審 原因是有事證未查
奇怪了 不是說該查的都查了嗎 為甚麼還有事證未查
常理推論 要延後再審 也應提前通知
卻至宣判日之後再做通知 怪哉

一般而言 律師 法官大部份不是司法官同期同學
要不就是前後期的學長學弟妹 互有相識
回想當時在法庭的場景  那一段法官和律師的對話
實另人有諸多聯想

更扯的是 那位向錢看起的大律師 懶得做功課
未嘹解委任者的的身份背景 收集確切的事證
為了賺黑心錢和一個為了好女色之歡 惡意遺棄
親生子之流 欺壓辛苦育子的單親媽 為了拒絕給付扶養費
提出不實的薪資所得  蒙混過關
而法官 不依被告極佳的經濟能力
給予經濟弱勢的單親媽合理的判決

最後的判決結果是 有上億財產經濟能力極佳的被告
只須給付四拾幾萬給為被生兒育子十幾年的單親媽
而那位自稱為基金會董事長大善人的被告
竟然得了便宜還賣乖 有上億財產卻為了
區區四十幾萬不願意給付提上訴

更可惡的是以詐騙之手段使單親媽喪失了上訴的權益
所以 法律是為有錢有權勢的人而定的
而審判者多半也是為銭.權勢者服務也
是故司法不是弱勢者最後的正義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