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法律不是弱勢者的正義防線[一]

司法不是弱勢者最後的正義防線
如果人董得自律.懂得仁心與道義真正的涵義
以仁心道義做為處事的態度和原則  自我規範

如果人還有一點良知 何需告上法庭呢
法律的制定糢糊不清 模擬倆可 各有解釋
法官的自由心證決定最後的判決
那一造有錢 戲演得逼真 那一造勝訴的機率便越高

第一件民事案例是這樣子的
[一]未成年子女扶養給付 由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
以一個孩子生活之所需 除食 衣 住 教育佔絕大部份之外
其中照顧者[褓姆]之費用也應一併計算在內
但是依主計處之計算方式 只針對食 衣  行 育
樂之項目做為依據
將褓姆之勞資及住的部份排除實為欠缺公允
於個案中因為法律制定不明確 加上法官之心證
使此案宣判部份勝訴 部份敗訴
勝訴部份只佔訴訟金額的五分之一

也就是說法官只判主計處制定食衣育之扶養範圍
而褓姆費及住的部份均被排除 判決敗訴
這樣的判決結果對一個獨自扶養孩子十幾年
且經濟弱勢的單親媽而言並不公平

因為一個孩子自出生至成年其間均需要人照顧
尤其襁褓中須24小時照料
以褓姆薪資計算 24小時全天候之勞資
月薪為2.3000元至2.5000元

如果以主計處之標準計算父母均應各分擔一半
故主計處所計算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不符比例原則
因此法律的制定模擬倆可 而呈現諸多爭議
更讓人不解的是法官在審案的過程中言詞閃爍
直覺類似早已套好

疑點[一]法官和另造律師的對話態度
疑點[二]宣判日未宣判 延後再審 原因是有事證未查
奇怪了 不是說該查的都查了嗎 為甚麼還有事證未查
常理推論 要延後再審 也應提前通知
卻至宣判日之後再做通知 怪哉

一般而言 律師 法官大部份不是司法官同期同學
要不就是前後期的學長學弟妹 互有相識
回想當時在法庭的場景  那一段法官和律師的對話
實另人有諸多聯想

更扯的是 那位向錢看起的大律師 懶得做功課
未嘹解委任者的的身份背景 收集確切的事證
為了賺黑心錢和一個為了好女色之歡 惡意遺棄
親生子之流 欺壓辛苦育子的單親媽 為了拒絕給付扶養費
提出不實的薪資所得  蒙混過關
而法官 不依被告極佳的經濟能力
給予經濟弱勢的單親媽合理的判決

最後的判決結果是 有上億財產經濟能力極佳的被告
只須給付四拾幾萬給為被生兒育子十幾年的單親媽
而那位自稱為基金會董事長大善人的被告
竟然得了便宜還賣乖 有上億財產卻為了
區區四十幾萬不願意給付提上訴

更可惡的是以詐騙之手段使單親媽喪失了上訴的權益
所以 法律是為有錢有權勢的人而定的
而審判者多半也是為銭.權勢者服務也
是故司法不是弱勢者最後的正義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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